发布日期:2024-07-29 14:54 点击次数:104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
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交银施罗
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与交银施罗德智
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简称“本基金”)经2021年9月16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49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
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包括实施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信用风险;基金中基金的特有风
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
股票的特定风险;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上市交易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
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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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C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
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可办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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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场内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中基金。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封闭期
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自2022年11月10日起,本基金的基金
名称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并适用《基
金合同》中关于封闭期届满后运作的有关规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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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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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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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OF-LOF)或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交银施罗德智
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
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
金合同》
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
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FOF-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相应修订为《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FOF-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FOF-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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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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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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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
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放日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
放)
后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止,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对应日为
该特定日期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
基金,可办理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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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
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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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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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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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使用全
称或其简称“交通银
行”)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
箱(集团)股份有 5%
限公司
(二)主要成员情况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童洁萍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高级经理、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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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总经理、玄武支行行长。
王贤家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
裁、首席风险官。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交易员、澳门分行资金
部主管、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投资部副高级经理、外汇交易部高级经理、总行风险
管理部/内控案防办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
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
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伟麒(Chris Durack)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投资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澳大利亚董事兼产品及分销主管、香港行政总裁兼亚太区机构
业务主管、澳大利亚行政总裁兼亚太区联席主管等职。
章骏翔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任施罗
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
控,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等职。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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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凯珊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内地及
中国香港法律部主管。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科经理、的近律师
行律师。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副总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高级
专家。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上海)总
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
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
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银
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马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分析、副
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刘兵先生: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8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
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多元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以及基金投顾业务投资经理。
现任交银施罗德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1年08月24日至
今)、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2021年11月10日至今)、
交银施罗德兴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1年12月01日至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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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施罗德优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01月27日至今)、交银
施罗德慧选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07月27日至今)、交
银施罗德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01月07日
至今)、交银施罗德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
年01月07日至今)、交银施罗德智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2023年12月27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02月0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委员:谢卫(总经理)
马俊(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崇(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部一级专家、基金经理)
马韬(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06月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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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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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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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内控合规及法律事务部
内控合规及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内控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内控合规及信息
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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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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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
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
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
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
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
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2022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23年3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行长,2023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
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
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
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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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共33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771.8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
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
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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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
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
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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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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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范瑞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1618888
联系人:朱瑛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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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9681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刘昭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8)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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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丁思
联系方式: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0)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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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联系人:胡芷境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1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吕胜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4)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815
联系人:谢武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5)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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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6)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公司客服电话:400180028
传真号:075582545500
网址:www.wkzq.com.cn
(17)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1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19)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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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电话:0571-87789160
联系人: 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1)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s://www.ccnew.com
(22)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电话:(021)021-23586603
传真:(021)021-2358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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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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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联系人:马梦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8)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29)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0)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邮政编码:030600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 话:(0351)4130322
传 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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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crsec.com.cn
(3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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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99918,95323
网址: www.cfsc.com.cn
(41)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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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4)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7)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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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49)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 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0)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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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1)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2)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胡静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3)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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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谭广峰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5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5)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56)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 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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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 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60)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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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1)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2)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3)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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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4)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5)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6)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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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8)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9)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70)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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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1)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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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6)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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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79)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2)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83)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661-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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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无
联系人:隋亚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84)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5)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86)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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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8)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15112686889
传真:/
联系人:白冰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89)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 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 www.qiangungu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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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金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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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6日证监许可【2021】3049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1月5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
集3,467,806,315.7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8,87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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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11月10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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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于
FOF,A类基金份额场内扩位简称:交银智选星光FOF,代码:50121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
份额仍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相关事项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
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不申请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A类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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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并相应修
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
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场内交易
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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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
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
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
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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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之内(含一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A类/C类基金份额,但投资人可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已于2022年11月10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当天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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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场外申购时,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对于场内赎回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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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内赎回发生上述情形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
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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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在T+2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且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费)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申购费率设
定。
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
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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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费率
费)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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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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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
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
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38,005份(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回资金=0.47*1.0400=0.49元
即: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0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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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
即: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005.4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超过30日、少
于1年时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元
即: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者在持有期限超过30日、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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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超过7日、少
于30日时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元
即: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者在持有期限超过7日、少于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
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
总数
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当日(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在T+2日(包括该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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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申购申请。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
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除第6、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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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的情形。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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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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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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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以及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后,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经跨
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后,申请场外赎
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可以在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
金份额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后,申请场内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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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
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2022年11月7日刊登公告自2022年11月10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
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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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力争为投资者
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香港互认基金,不含QDII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
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封闭期内,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
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
为开放式运作的前后各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下限比例限制。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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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货币与财政政策形势、资金面供求变化、证
券市场走势与估值水平等综合分析,并融合量化投资方法,结合国内外先进资产配
置理念,及时把握市场时机,调整资产配置比例,获取资产配置收益。
基于本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估系统对备选基金的评估分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及投资业绩比较
优势的基金确定本基金配置组合。本基金的绩效评估系统分析主要包括业绩指标分
析、业绩归因分析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评估等:
(1)运用量化方法分析所有适选基金在不同市场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收
益指标、风险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具体如下:
收益指标:包括绝对收益、相对收益等指标;
风险指标:包括波动率、最大回撤等指标;
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包括夏普比率、信息比率等指标。
(2)深入分析基金的业绩表现,再次精选基金确定备选基金,包括对基金的
择时能力、资产配置能力、个股选择能力等进行归因分析,解释基金收益来源,评
估未来收益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基于市场环境、政策变动、风险事件等多重因素对
基金配置组合进行持续跟踪,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及配置比例。
(3)结合对基金管理人的定性评估,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投研团队实
力以及投研团队稳定性、基金经理投资优势及业绩稳定性等方面,最终确定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及配置比例。
综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长期持续跟踪本基金的组合业
绩,并定期对基金组合进行维护,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经
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
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
上市公司;其次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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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基本面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
合评估。通过对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
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
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合。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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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
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
产的0%-50%);封闭期内,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前后
各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下限比例限制;
(2)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前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
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
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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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本基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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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本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
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2)项、第(3)项、第(4)项、第(12)
项、第(13)项及第(18)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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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选取内地上市的所有股
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
加权,以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
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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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24年01月01日至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157,197,765.92 9.01
其中:债券 89,623,331.61 5.14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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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858,594.00 0.23
C 制造业 132,560,363.24 7.8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403,200.00 0.02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532,035.00 0.03
F 批发和零售业 1,023,848.28 0.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51,877.89 0.05
H 住宿和餐饮业 449,955.00 0.0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9,390,701.92 0.55
服务业
J 金融业 640,420.00 0.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7,294.60 0.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41,816.61 0.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15,863.38 0.00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业
P 教育 4,731,796.00 0.2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7,197,765.92 9.26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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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0,820.00 0.06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值比例(%)
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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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细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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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比例(%)
无。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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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交银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FOF-LOF)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5.51% 1.63% -2.35% 1.22% -3.16% 0.41%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0.15% 0.22% 1.68% 0.64% -1.83% -0.42%
至 2021 年
日)
(2)交银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FOF-LOF)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5.65% 1.63% -2.35% 1.22% -3.30% 0.41%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0.23% 0.22% 1.68% 0.64% -1.91% -0.42%
至 2021 年
日)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23年2月7日起,由“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变更为“90%×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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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下图同。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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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11月10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交银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FOF-LOF)A
(2)交银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FOF-L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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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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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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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是指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投资等持
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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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5)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7)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7)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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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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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该类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
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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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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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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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资产净值;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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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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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对于场外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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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
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
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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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
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
部分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11-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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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
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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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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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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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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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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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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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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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
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
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
基金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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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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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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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数计提。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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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
等不同类型,基金中基金进一步分为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债券
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
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
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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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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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和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份
额转让。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若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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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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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
暂停基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
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
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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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
动性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A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A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A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A类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
风险。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C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
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封闭期内,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前后各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下限比例限制。因此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或者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
金份额或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拒绝或暂停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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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或者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
金份额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
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
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但如果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非自
身管理的基金的,将会承担本基金以及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对上述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流通受限基金。本基金投资流动受限基金将面临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
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基
金,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跌幅限制,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内的各项风险。
(七)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八)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时,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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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如下: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目前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
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
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故本基金投资面
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
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
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
大,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
常交易或内地市场开市香港市场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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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
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
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
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
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
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
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
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
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
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
配持有基数。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十)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
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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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
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
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
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
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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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十二)其他风险
完善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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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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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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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理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其他法律行为;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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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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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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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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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价格;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款项;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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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份额;
事项行使表决权;
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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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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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
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上市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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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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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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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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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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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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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
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
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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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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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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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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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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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香港互认基金,不含QDII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管理人在首次投资港股通前,需通知托管人相关投资事宜。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于
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
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前后各一个
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下限比例限制。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
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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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0%-50%);封闭期内,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前后
各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下限比例限制;
(2)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前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
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
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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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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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本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
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2)项、第(3)项、第(4)项、第(12)
项、第(13)项及第(18)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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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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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
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对于跨行定期
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体现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
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
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托管人不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
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
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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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
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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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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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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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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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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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
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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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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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印确认单。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
享受申购费率的优惠。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还未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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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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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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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基金(FOF-LOF)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网站
第 2 号)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LOF)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网站
概要更新(2023 年第 2 号)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LOF)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网站
概要更新(2023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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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网站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网站
销售机构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香港)有限公司解散的公 网站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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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网站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网站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网站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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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终止上海钜派钰茂基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及公司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 网站
售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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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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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的法律意见书